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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诉讼案件具有很高的社会关注度,会成为舆论热点。
缓和的结果归属具有中国特色,在当下有其存在的原因与理由,不能以德国的客观归责理论为标准否定中国的缓和的结果归属现象。例如,2009 年,被告人周某某在任正阳县种子管理站党支部书记期间,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经营户朱某门店销售的郑旱六号旱稻种无相关法律手续后,没有对一直仍在销售的旱稻种以涉嫌假劣种子立案查处,导致假、劣种子在确山县种子销售市场流通, 造成确山县一农户彭某某因田地绝收而上吊自杀,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社会舆论影响。
第一,众所周知,德国、日本等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没有量的标准。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相比较,缓和的结果归属现象似乎难以自圆其说。按照中国的文化传统,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综上所述,根据国民的一般观念与我国的刑事立法体例以及司法实践,具有中国特色的缓和的结果归属现象具有部分合理性,在维持缓和的结果归属形式的同时,需要进行一定的限制。虽然根据德国的客观归责理论,对上述引起自杀身亡的结果都不能进行客观归责,但我们不可能以德国的客观归责理论为标准判断我国的缓和的结果归属现象。
有的学者指出,强奸罪的‘其他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被害人因被强奸而精神失常、甚至自杀等。将引起自杀作为处罚较轻的加重犯的加重结果,与上述作为基本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并没有实质区别,都是缓和的结果归属的表现。考虑到法律义务即法学通常所说的义务,而道德义务也就是法外义务这个情况,我们完全可以说,义务分为法上义务和法外义务两种。
对这类问题,不同的人答案不同。至于其影响方向,则要看它能在多大程度上满足社会发展需要或顺应时代潮流。其一是马克思主义的一般原理,特别是其创始人关于国家、法律、权利、权力、和义务的理论。其三是以法律知识为基础解释法现象并试图用法的一般原理指导法律生活的学说。
对国家或其他公共组织的利益,一般用power; 至于privilege and immunity,则通常既用于个人利益的表达,也用于公共利益的表达。{1}54以法律为权利之规定,法律学为权利之学,乃现代学者间之通说。
对于上述情形卫斯理·霍菲尔德提出了自己的替代办法。因为,权利、权力与义务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形影关系,有形会有影,无形必无影,形清晰则影清晰,形模糊则影模糊。若以美国宪法为例,权力概念除指代其中列举的各种立法、行政、司法权力外,还应包括其中规定由联邦参众两院议员和其他公职人员合法享有的特惠和豁免。法学论著中的义务,有时指义务概念,有时指各种义务现象的完整表象,而后者又可区分为包含法外义务和不包含法外义务的完整表象两类,相应的义务概念也是如此。
就学科功能而言,实践法理学可借助法权概念定义本学科的其它所有基本概念,例如:将法律定义为由国民代表机关等公共机构通过或认可的,有普遍约束力的法权分配和运用规则[24]。至于《宪法》,由于它既不是单纯的私法,又不是单纯的公法,而是私法和公法共同的根本法,因而它属于分配全部法权进而分配一国全部利益、全部财产,并规范其运用行为的总规则,往往涉及利益分配和财产分配之根本原则。在表层,这个标准要考虑区分对象的主体,但到中层就要看区分对象体现个人利益还是公共机关的利益,而到了最深层次则要看区分对象归根结底由私人财产还是公共开支支撑:由公民、私法人等个体享有,体现个人利益,靠私有财产维持其存在的是权利。他说:对法律问题做清晰理解的最大妨碍之一,精辟的言辞和真正的解决方案,都常常起因于明示的或心照不宣的假定,即所有法律关系都可简化为‘权利和‘义务,并且这些分类足以满足分析最复杂的法律利益之所需,包括信托、期权、托管,‘未来利益、法人利益等等。
这是需要专门撰文讨论的另一个话题。更具体地说,这种关系被认为是由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义务。
不过,整个‘权利义务只是罗马法中以债这个术语来规定的多种对人关系之一。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或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从来都是相互对立、相互依存的平行关系,虽然双方的体量或比例一直处在变化中。
法权是从下列法现象中抽象出来的法学基本概念和基本范畴:公民等个体享有的法律权利、自由、特权、特惠、豁免(immunity)。外国外交官在本国和本国外交官在外国享有的特惠或豁免,应该也属其所属国用公共机关财产保障的公共利益,属该国的权力范畴。{5}实际上,他采用的方法似乎更像数学中的合并同类项。二、中外语义分析法理学话语体系的共同局限和缺憾 每一种学术话语体系都有其局限性,中国的和外国的语义分析法理学也不例外。一本由俄罗斯高等教育管理机构于1996年推荐出版的法理学教材完全接受了苏联时期以权利义务概念为中心解说法律内容的传统。总体看来,在学科上重权利范畴和权利义务话语的语义分析法理学盛行于欧美,有其历史和文化的必然性。
以right为例,他说,‘权利这个术语往往被宽泛地用来在特定情况下表达特惠、权力和豁免等意思,并不是最严格地在权利意义上使用。某个具体的法律权利与对应的法律义务之间的关系,或某个具体法律权力与对应的法律义务之间的关系,都应该是如此。
经历了这样一个逻辑过程后,概念与被其提取了共性的对象,在表面上看有时相近甚至相同,但它们的性质是不同的,前者属于主观的观念世界,后者属于客观的现象世界[22]。霍菲尔德的语义分析法理学在一个世纪前将众多含义近似的概念减少到8个,对于减少的方法,他说:如果允许使用一个平凡的隐喻,那8个概念似乎就是那个可以被称为‘法律最小公分母的东西。
事实上,上述分别处于私法、公共和根本法领域的几种情况在发展中国家都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基于同样的原因,面对客观的现象世界,不同的人可能还会有意强调一些东西,或有意淡化、忽略一些东西,甚至对客观现象世界故意做变形的描绘。
中外语义分析法理学一直使用内容含混、外延飘忽不定的权利一词作为最重要的范畴。{18}151,175那么,权力是什么呢?权利主体能力和法律地位对于作为权利主体的组织的活动具有不少的价值,作为权利主体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地位形成所谓国家机关的职权。但无论如何,在上述宪法文本中,权利和权力是最重要且对称、对立的,都没有做个人或私法人享有权力的安排,也没有做国家等公共机关享有权利的安排[14]。可以说,前者是公平、正义和均衡的要求,后者是发展和效率的要求,两者在特定时期内可以有所侧重,但总体说来需要兼顾。
imperium[21] 指公权力、统治权,与ius对立、对称,是拉丁文中含义最接近现代权力现象的名词。中文版英美法律辞书也反映了这种模糊的区分标准。
权可谓以法权为核心范畴的实践法理学的基本概念之一,法律上的权利、法律上的权力、道义权利、道义权力都是权概念的外延,其社会内容是特定国家或社会的全部利益,无分法律上的还是非法律上的,在后面支撑它们的是相应利益和财产,包括归属已定之财产和归属未定之财产两大部分。在实践法理学的上述7个基本范畴中,处于中心地位的是法权。
对特定少数人的义务,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义务。中外语义分析法理学,研究权利、权力都是基于对法律语言名词做分析,没有深挖其后面的具体利益内容、财产内容,这就注定其不可能深入把握义务的具体利益内容、财产内容。
事实上,个人利益以私有财产为其物质承担者,公共利益以政府预算等体现的公共财产为其物质承担者。对特定少数人的特惠,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特惠。主观世界的产品质量,取决于它们能否全面准确深入能动地反映客观的法现象之网的特征及其内外部联系。这种脱离首先表现为与宪法、法律文本和裁判文书的错位。
因此,给权利权力统一体一个名称乃顺理成章的议题。如何运用权利义务概念和其它的基本概念解释法律世界,恰是第三层次这一块要解决的问题。
至于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中国宪法上概括地用权力一词表达,具体用职权、权限两个词来表达,另外也有不少维护或保障公共利益的具体规定。(2)法学表面上看研究权、法权、权利、权力的分配和行使,但归根结底是研究隐蔽在它们后面的利益、财产的分配和运用规则的学问。
其中,既然广义权利狭义权利和前者减去后者的余数是三种不同的现象,那为什么不把它们各自的内容、范围调查研究清楚并把人们对它们的认识成果记录下来,而是分别给它们正式命名并形成三个独立的法学概念?如此形成三个独立法学概念,是形式逻辑和顺利展开相关研究的基础性要求,但遗憾的是,中外语义分析法理学阵营都无人做此尝试。这个结论中比较难以把握的是分配法权何谓合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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